小明和小鵬在兩年前合伙開了一家超市,拖欠了他人一筆4萬元的債務,后因經營不善虧損,今年小明決定從這家超市撤資退伙,并按照合伙協議分擔了2萬元的債務,但在退伙后,債務人仍幾次找到小明,要求他還清4萬元欠款,那小明退伙后仍需承擔合伙期間的債務嗎?下面用友易代賬的分享:
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〉若干問題的意見(試行)》第五十三條規定:"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,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,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,應當承擔清償責任;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,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。",根據這條規定可知,雖然小明在退伙時已經分擔了合伙債務,但對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。
不過,根據《民法通則》第三十五條規定,"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,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",也就是說,合伙人之間關于債務承擔的內部協議,不能對抗債權人,小明在承擔債務后有權向小鵬追償。
通(tong)過以(yi)上(shang)的(de)(de)案(an)例(li),大家也(ye)清楚合伙(huo)(huo)人在退(tui)伙(huo)(huo)后的(de)(de)債務(wu)應(ying)如(ru)何分擔問題(ti),用友(you)易代賬希(xi)望以(yi)上(shang)的(de)(de)內(nei)容能夠(gou)幫助(zhu)到(dao)大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