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
上半年與一家公司合作簽訂了合同,現在合同已經執行完畢了,但是發票卻還未給我開完,最要緊的是對方工作已經注銷了公司,發生這樣的情況我應該要怎么解決啊?
發生這種情況也算是很倒霉啦,但是對方公司已經注銷了,那么發票也就不可能再開具了。根據增值稅有關規定,如果無法取得有效合法的增值稅專票(抵扣憑證),貴公司是不能相應的抵扣進項稅額的。
不過根據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》第十四條規定:“企業在補開、換開發票、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,因對方注銷、撤銷、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、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、換開發票、其他外部憑證的,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,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:
(一)無法補開、換開發票、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(包括工商注銷、機構撤銷、列入非正常經營戶、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;
(二)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;
(三)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;
(四)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;
(五)貨物入庫、出庫內部憑證;
(六)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。
根據以上的規定可知,公司可以憑上述資料進行稅前扣除,也就不用擔心沒得發票開而造成的損失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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