納稅(shui)(shui)人(ren)識別(bie)號(hao)是在稅(shui)(shui)務登記上的(de)號(hao)碼,通常(chang)簡稱為“稅(shui)(shui)號(hao)”,每(mei)個企業(ye),每(mei)個人(ren)都有(you)自己獨一無二且(qie)終(zhong)生不變的(de)納稅(shui)(shui)人(ren)識別(bie)號(hao),我們在納稅(shui)(shui)時,開(kai)發票時會需要使用(yong)到它,它(ta)可以保障納(na)稅(shui)人(ren)的合法利益,進一(yi)步(bu)加(jia)強(qiang)增值(zhi)稅(shui)的發(fa)票的管(guan)理,不過并不是所有發(fa)票都(dou)需(xu)要納(na)稅(shui)人(ren)識(shi)別號的,下面就跟(gen)著小編來(lai)看一(yi)下:
一、開給(gei)個人(ren)的(de)普通發票
國家稅務局在2017年發布的16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:自2017年7月1日起,購買方為企業的,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,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。
所以16號公(gong)告不適用給個(ge)(ge)人(ren)開具普通(tong)發票的(de)情(qing)形。所以不需要填寫識別號也(ye)不需要個(ge)(ge)人(ren)身份證(zheng)號碼。
二(er)、購(gou)買(mai)方是政府機(ji)構、事業單(dan)位(wei)的發票:
根據國家稅務局在2017年發布的16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明確,本公告所稱的企業,包括公司,非公司企業法人,企業分支機構,個人獨資企業,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。
因此(ci),第16號公告(gao)并不(bu)適用于政府機關和事業單(dan)位(wei)中(zhong)的(de)非企業單(dan)位(wei)開具發票的(de)情(qing)形。
三、購(gou)買方為國(guo)外客戶(hu),出口企業對外方開據的出口電子發票:
購(gou)買(mai)方為(wei)國外客戶的,不適(shi)用第16號公告的規定。
四、卷(juan)式增值稅發票(piao)及手工發票(piao):
只要是增值稅普通發票,且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,均應16號公告規定執行。發票上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的欄次的,不適用16號公告規定。 如出租車機打發票,停車費等定額發票;
五、經(jing)稅務機關批準開具(ju)印有企(qi)業名(ming)稱(cheng)的發票(1):
第(di)16號(hao)(hao)公告僅適用于(yu)通過增值稅控制發(fa)票系(xi)統開具(ju)的增值稅普通發(fa)票。對于(yu)使用印有(you)企業(ye)名稱發(fa)票的行業(ye),如電商、成品油(you)經(jing)銷等,暫時可以省略購(gou)買(mai)方的納稅人(ren)識別號(hao)(hao),但仍按照企業(ye)現有(you)方式開具(ju)發(fa)票。
以上的五種情況開具的發票是不用填(tian)寫納稅人識別號,易代(dai)賬小編就(jiu)介(jie)紹到(dao)這(zhe)這(zhe)邊(bian),希望(wang)以上能夠幫助到(dao)大家(jia)。